在國家鼓勵生育三胎的政策背景下,如何保障女性在工作中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生育而產生的職場歧視問題被人們熱議。在今年兩會期間,有委員提出建議強制男性陪婦女休產假一個月,讓男性同胞一起共同承擔養育孩子的義務。許多人都對這項提議持贊成態度,認為強制男性休陪產假是為了更好保障女性權益。

這項提議的設想是通過延長男性產假,使得用人單位不論是雇傭男性員工或是女性員工,都要面臨承擔員工生育帶來的一系列成本,讓其“兩頭為難”。如此就可以拉平男女在職場上的地位,減少用人單位對女性的歧視。
我支持男性也應有產假,承擔養育孩子的義務,不能天然覺得生育孩子是母親的事。但我并不支持以“避免對育齡女性歧視”的理由給男性放太長的產假。給男性放產假并不能真正解決問題,拉平無法打敗歧視。平等絕不是把強者削弱成弱者,而是把弱者變成強者。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就算給男性一個月的強制產假,與女性的98天產假相比仍然是不對等的,用人單位雇傭男員工需要承擔的成本仍然小于雇傭女員工。因此,用人單位仍然會傾向于雇傭男員工,這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如果進一步延長男性的強制產假時間,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也就意味著無法逃脫高額的用人成本,為了降低損失,用人單位可能會縮減雇傭員工的數量、增加現有員工的工作強度。如此一來,這不僅會增加現有勞動者的工作壓力,更可能會讓所有育齡的男女性勞動力的就業形勢更加嚴峻。
另外,對于單個家庭來說,男女性同時休產假意味著家庭收入的大幅減少。同時,因撫養下一代支出也會增加,如此一來壓力會陡然加劇,這對于家庭來說無疑是生活的重擔。這將無形中增加人們的生育成本,降低人們的生活水平,進一步影響人們的生育意愿。
要想解決用人單位對于育齡女性的職場歧視,根本辦法是化解產生職場歧視背后的利益沖突。用人單位之所以不愿意雇傭育齡女性,是因為他們需要承擔因女性生育休產假所產生的時間成本。如果公共部門能夠幫助用人單位分擔這項成本,減少用人單位因雇傭育齡女性而造成的損失,那么用人單位自然而然就會減少對育齡女性的職場歧視。
用人單位不是慈善機構,自然要充分考慮成本問題,這時候就需要國家層面提供相應的保障。這樣一來,既維護了女性的生育權利和職業發展權利,又保護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比如我國制定的《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就是利用稅收手段來激勵用人單位雇傭殘疾人,以幫助解決殘疾人的就業問題。因此,在保護育齡女性免遭職場歧視這件事上,法律有必要出手。
對育齡女性的職場歧視背后,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而試圖用拉平來打敗現有歧視,是行不通的。堵不是辦法,疏通才能解決問題。只有認識到歧視和矛盾背后真正的利益沖突,才能對癥下藥化解矛盾沖突。
關鍵詞:
延長男性陪產假
職場性別偏見
消除利益沖突
育齡女性歧視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