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法27日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由原來的城鄉區分的賠償標準修改為統一采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城鄉居民“同命不同價”是一個長期被公眾詬病的現象。2003年,最高法公布《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國公民的死亡賠償金標準,城鎮居民按當地(省級、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農村居民按當地人均純收入計算。
生命無價,本應一視同仁。即便城鄉居民生活成本差異客觀存在,“同命不同價”的賠償政策依然有悖生命平等價值,造成了權利的不平等,不時引發爭議。2005年底,重慶一起車禍中有3個孩子不幸喪生,結果,兩個城市戶口的孩子各獲20多萬元賠償,而農村戶口的孩子只有9萬元賠償。同一場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戶口不同而獲得的死亡賠償費相差巨大,令人意難平。
“同命不同價”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難題。由于城鄉賠償標準不同賠償額差距很大,適用何種賠償標準往往是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和案件審理的難點。
通常情況下,受害人戶籍登記住址作為判斷城鎮、農村居民的標準。出于實際情況考慮,對農村居民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可以適用城鎮居民標準賠償。比如,交通事故發生時,能夠證明已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的農村居民,參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但如何舉證在城鎮居住一年,什么樣的證據符合標準,執行起來問題重重,往往造成法官無所適從,同樣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手中,甚至有截然相反的判決。這種人為因素導致的糾葛,也是引發案件上訴甚至信訪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市民和農民的不同身份作為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人為制造的群體差異。為了消除這種人為的不平等,在后續的司法實踐中也不斷予以糾偏。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中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突飛猛進和戶籍制度的進一步放開,特別是2014年取消了戶籍的農業和非農業的區別,城鄉二元制的根基已經銷蝕。尤其在城鄉融合發展的大局之下,民事賠償不宜以“城里人”“村里人”相區分。
統一城鄉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僅可以更充分保護受害人尤其是農村居民受害人的利益,更維護了憲法權威,真正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進了社會的公平正義。站在司法角度審視,統一的標準更有利于規范審理高效辦案,提升司法形象,實乃多贏之舉。
關鍵詞:
城鄉賠償標準
同命不同價
城鄉居民同命同價
最高法新規
受害人戶籍登記地